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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資?真借錢?》

Updated: Dec 8, 2021



著名歌手王菲的前夫李亞鵬日前(2021年3月16日)於北京朝陽區法院就一合約糾紛被判敗訴,需要償還債務及利息合共五千萬元人民幣。案件可以追溯至2012年。當時,泰和友聯公司(「泰和公司」)與李亞鵬所持有的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雪山公司」)簽署《項目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協議合作發展《雪山文苑》項目,並由泰和公司向雪山公司注資六千萬元人民幣以換取其百分之十的股權。


《框架協議》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泰和公司的注資除非獲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否則必須用於《雪山文苑》項目。第二,不論項目發展進度,泰和公司可於三年後收取固定權益收益四千萬元人民幣。及後,李亞鵬及其他人士更就該筆固定權益向泰和公司簽發《承諾書》,保證於某限期前支付固定權益收益四千萬元人民幣。


合約糾紛的其中一個爭論點就在於該固定權益收益的性質。辯方認爲,該四千萬為權益收益,故此應該在項目有紅利的情況下才可分配。但於判詞中,法院認爲該四千萬屬於「投資保底」條款,而該權益收益不涉及影響雪山公司的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權益,亦不影響公司的資本結構,故此被裁定有效。加上《承諾書》的承諾,李亞鵬及其他人士故被裁定需要償還該權益收益及其利息。


一般而言,公司籌集資金主要分爲兩種,一為債務融資,二為股權融資,債務融資通常不涉及公司的管理,除債務外對公司亦無任何權利,而股權融資則會令投資方獲得股東的權利,但同投資方同時亦需承擔公司較大的經營風險。而上述李亞鵬的案件中,則為混合模式,投資者既獲得股份,亦可獲得定額投資回報保證。在我執業十多年間,都不乏目睹企業家因爲面對短期資金需要而簽下附帶額外條件或承諾的投資合約,但往往未充分了解該等條件及承諾的後果而最終導致公司需要付出更多金錢去解決後果,企業家甚至需要轉讓其股份,將公司拱手讓人,由股東變爲員工,實在是得不償失。


因此,在簽署此等投資合約的時候,各位企業家務必小心留意每項條款的含義及影響。一般而言需要注意以下要點:


  • 自身的股份否會被稀釋而導致無法有效管理公司?抑或需要透過改變股份的附帶權力以保存企業家的管理權?

  • 投資者是否有權參與公司事務決議?是否需要任何限制?

  • 投資者可否參與董事會繼而控制公司運作?

  •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時,投資者如何退場?投資者退場時,公司是否及時填補公司的資金需要及處理其帶來的影響?

  • 公司是否有任何支付責任(例如上述的固定權益收益),及其實際金額、年期、利率。而該等條件又是否能配合公司的資金需要(包括往後的發展計劃)?

  • 投資合約是否涉及企業家的個人擔保或個人承擔責任?


營商模式日新月異,而投資的方法亦與日俱增,以配合不同營商模式的資金需要。故此當有疑惑或面對嶄新的投資安排時,最好向專業人士索取意見。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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