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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可以嗎?》

Updated: Dec 8, 2021



疫情久久未退,對經濟打擊甚深。有部分人失去正職,亦有人以此作爲契機開展另一番新事業。有些直銷一般入行門檻較低,業務亦五花八門,除一般保健產品外,更有美容產品、旅遊產品等等。不過,在參與此類工作時,必須注意所參與的銷售計劃,有否涉及層壓式銷售。千萬不要因爲一時的財務需要而貿然參與,冒上犯法之險。


本期法律說就跟大家淺談《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617章)。


法例中,層壓式計劃有兩個主要元素:參與費及招募得益。參與費簡單來説就是爲了參加計劃而需向計劃中的人士提供利益。例如工作開始前需要向公司或其牽頭人(上綫)繳付一些入會費才可購買商品或服務。而招募得益就是當成爲參與者後,有權從介紹新參與者的活動中獲得利益,例如佣金及參與費分成。最後的一個連結就是參與者參與計劃的目的在相當程度上是爲了獲取招募得益。


讀者可能會疑惑,很多銷售計劃其實都有類似的獎勵計劃,以使業務擴大,令所有參與者都可以分一杯羹,難道獎勵也是違法的嗎?其實法例上有定明,當法庭需要判定行銷計劃是否違法時,必須考慮以下兩點:

  1. 參與費與其所獲得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是否有合理關係;

  2. 在推廣計劃的過程中,究竟參與者招募新會員的著眼點,是放於銷售貨品的權利,抑或是從招募中獲得利益。


合理關係其實意指當比較市面上同類商品時,計劃中所售賣的商品是否銷售價值更高故能夠合理化需要繳付相當的參與費。一般而言,這可以從分析計劃的主要收入來源得出答案。貨品銷售應為直銷計劃的實質業務,並同時是參與費的基礎。故此,參與費在任何時候其實都不應佔去大部分,甚或超過,從貨品銷售的收入。當參與費超出貨品銷售收入時,法庭就有理由相信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爲了招募利益。簡單而言,層壓式計劃與一般直銷工作的最大分別,在於其計劃的主要收入來源。


第2 點則針對推廣的方式。一般直銷工作應著眼於貨品銷售業務所帶來得益,而非以新參與者(下綫)的參與費作爲參與計劃的主因。


如若有任何人明知而推廣層壓式計劃,或任何參與者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情況下誘使或企圖誘使他人參加計劃,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港幣一百萬及監禁7年。香港針對直銷工作的法例其實相對寬鬆。相較香港,歐美等地對於直銷工作有更高,更明確的要求,例如貨存比例,佣金厘定,銷售人員的操守行爲等。無論如何,在參與直銷工作時,必須小心留意計劃的各項細節。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想知更多相關資訊,歡迎瀏覽本律師行網頁或聯繫我們查詢。 info@chakandassociates.com www.chakandassociates.com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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