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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商就版權條例下的法律責任

Updated: Dec 8, 2021



除一般書籍外,市面上不難看到各式各樣的印刷品例如印有流行曲歌詞節錄的海報和現在最流行抗疫產品之一的卡通人物口罩套等。加上在强調個人化的潮流下,印刷商在業務中經常會收到個人或商業客戶五花八門的委托。印刷商如何知道委托的作品是否受版權保護?你又如何可以管理自己的法律風險呢?



有關版權法律責任


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22條列出作爲版權擁有人的獨有權利,例如複製該作品、向公眾租賃、發放或提供該作品的複製品。任何人未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作出該等行爲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而針對從事複印業務的印刷商,法例訂明任何人在複製業務中管有侵犯版權的複製品,即屬干犯刑事罪行(版權條例第119A條)。特別注意第119A條的有關行爲是「管有」而不需「製作」,故此定罪門檻相對較低。再者,複製品並不需要是一整份複製而是根據其「質」與「量」衡量。如果複製的部分為原本作品的主要/重大部分,都可被視為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所以本文開首的例子「印有流行曲歌詞節錄的海報」很大可能需要版權擁有人的特許才可以複製。除此以外,印刷商亦需要留意承印的作品是否有受商標注冊的保護。



管理法律風險


免責辯護

針對版權條例第119A條的罪行,法例提供三個免責辯護:

  1. 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在其複製業務的過程中或作爲業務目的而製作;

  2. 侵犯版權複製品並非為牟利亦非為報酬而製作;及

  3. 印刷商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該複製品是侵犯版權的複製品。

以上辯護需要由印刷商提出證據證明。故此,縱然未有法例要求印刷商需要主動核實版權誰屬,但如果印刷商可以多行一步,則可大大加强保護其法律風險。


合約保障

印刷商可要求客戶作出書面聲明及保證就客戶承印的物品已取得適當的特許、權利並確保該等物品的複製不會構成侵權行爲。若果日後遇上訴訟,該份聲明或許能成為辯護證據。當然,法庭在作出裁決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作品的性質及印刷商的經營模式,所以單單一張客戶聲明並不一定能為印刷商辯護。此外,印刷商亦可以透過與客戶簽訂的合約加上適當彌償條款或責任條款,即使印刷商未能令法庭信服其辯護理由時,亦有機會事後透過民事索償向客戶追討損失。


法例允許

另外,為平衡公衆就版權物品的公平處理及版權擁有人的利益,版權條例第III分部有訂定一系列允許作爲,例如複製作品是用於教育或司法程序,在公平處理的原則下,皆不屬侵犯版權。另外,網絡世界同樣受到法律約束,故此千萬不要以為在網上便「無皇管」而隨意侵犯他人版權。


ISBN與版權

值得留意的是,ISB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國際標準書號)其實是為方便世界各地的出版社可以簡易清晰地辨認出非期刊書籍及其出版者,出版地和書目,和作品是否受到版權保障沒有關係,ISBN書號的編配與版權無關亦並非香港的法定要求。所以,如果大家見到一本作品雖然有ISBN,但亦要小心留意作品有沒有侵犯他人版權,免受「無妄之災」。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想知更多相關資訊,歡迎瀏覽本律師行網頁或聯繫我們查詢。 www.chakandassociat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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