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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是老闆就行?一紙口供,如何決定法庭看見甚麼
民事訴訟中,最能說清事件的人,未必是公司老闆,而是親身參與交易、交付、生產或追收款項的員工。證人陳述書既是還原事實的關鍵,亦受嚴格交換程序約束;寫得不準確,隨時令案件失焦。 當商業糾紛走進法庭,不少人第一反應是由老闆「出面」作證;然而,法庭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職位最高的人,而是最清楚事情經過的人。所謂 Witness Statement(證人陳述書),是由對爭議有第一手資料的人,以書面交代自己所知的事實,協助法庭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它一般在雙方交換證物清單後準備,並按法院指示由原告及被告在同日交換及存檔。這個安排既保障程序公平,也提醒每一位證人:陳述必須建基於親身所知,而非事後拼湊的說法。 證人要「在場」,不只要「在位」 誰最適合作證,關鍵在於他是否直接參與事件。負責洽談交易的同事,或許最了解訂單與溝通內容;處理生產、樣品批核或測試的人,可能最清楚品質爭議;會計或追收款項的職員,則最能交代付款及催收情況。職銜高低不是重點,第一手資料才是證言的價值所在。 一宗案件,可能需要多名證人 商業運作往往由不同部門共同完成,同一人未必掌握所有環節。談生意的人

Raymond Chak
Aug 62 min read


開審前先「鎖死」證據?香港民事訴訟第三階段:審前覆核到正式審訊,你要知的關鍵
不少人以為「上庭先算」,臨開審仍可補交文件、加證人;但案件一踏入審訊(Trial)階段,法院一般不會隨便接納新證據。本文以律師角度,拆解第三階段的審前覆核/預審與正式審訊的重點與準備方向。 民事訴訟走到第三階段——審訊(Trial),意味案件已完成第二階段的證據交換(Discovery),亦已正式排期準備開審。這個階段最重要的訊號,是「證據版圖基本定型」:法院一般不會隨便容許再加入新證據、新證人或新的證供。第三階段可分為兩部分:先做審前覆核/預審,再進入真正的審訊。預審是一個較短的法庭時間,讓法官預先掌握雙方案情、爭拗點及審訊所需安排,並就證據整理、語言、翻譯或騰本等作出指示,確保審訊能在既定庭期內有效進行。 一入審訊階段,通常不再「補證據」 當案件正式排期進入審訊,法院一般不會隨便接納新的證據或新證人加入。對當事人而言,這代表你在第二階段未完成的證據準備,很可能不能靠「臨場補交」挽回;訴訟策略亦會由「搜證」轉為「呈堂與說服」。 審前覆核/預審:短時間,但作用很大 預審往往只是一段較短的時間(例如一個半晝或一個小時左右),由雙方律師團隊(包括律師

Raymond Chak
Jul 243 min read


想告就告得?香港訴訟「來者不拒」背後最貴的一課:堂費、律師費與枝節申請
香港法院原則上「來者不拒」,任何人都可以立案起訴;但訴訟從來不是免費遊戲。本文以律師角度拆解:輸了除了拿不回申索,還可能要支付對方律師費;而一個看似枝節的小申請,分分鐘已經是六位數的代價。 不少人對訴訟的第一印象是「有理就去告」,但真正令當事人後悔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輸贏,而是低估了訴訟費用與「敗訴風險」的重量。香港法院大方向是讓市民自由進出法庭——你想告誰,法院一般不會先替你把關;然而作為申索人(甚至被告),你有責任計清楚:贏了未必能收回全部律師費,輸了卻很可能要承擔對方為應訴而產生的律師費。更關鍵的是,主線以外的枝節申請(或反對申請)亦可能帶來龐大費用後果,足以左右整體策略。 法院「來者不拒」≠ 你可以不計成本地起訴 香港法院通常不會因為你「告有錢佬、告乞丐、告朋友或仇人」而阻止你立案;但立案自由不等於成本可控。訴訟是一個高度程序化的過程,當事人要自行承擔時間、金錢與風險管理的責任。真正要問的不是「可不可以告」,而是「值不值得告」。 輸了不只輸案情,還可能要付對方律師費 作為申索人,當然希望贏到你想要的救濟與損失賠償,甚至把律師費也算進去;

Raymond Chak
Jul 103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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