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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到 Z 的合約條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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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商業合約內容及其法律和實際影響,可能是一項艱鉅的任務。本文提供標準商業合約中常見關鍵條款的概覽,並探討這些條款對締約方的影響。


A 代表 Assignment(轉讓)

在合約中若無明確相反的規定,合約的任何一方均可:

  • 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方(受有限例外情況限制);但不得將合約項下的義務轉移給第三方。

  • 這種「默認」法律立場使締約方暴露在不利的現實中,即他們簽訂的合約可能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自由轉讓給第三方。

  • 特別是在服務合約中,這遠非理想,因為這可能使服務提供者面臨不知情的第三方(包括其支付能力)使用其服務的情況。


因此,常見的條款或其變體如下:

  •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該同意不得無理拒絕),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處置給任何第三方。


此類規定是中性的,並保護雙方免於上述情況。然而,如果一方對可能最終提供服務或產品的對象有疑慮,則可能看到單向的轉讓同意義務。


B 代表 Boilerplate(樣板條款)

「樣板條款」描述了大多數商業合約中常見的規定,這些規定與合約的主要目的無關,但用於規範其運作。雖然此類條款通常被視為「標準」,但其影響遠非如此,因此應仔細考慮該條款在特定商業情境中的影響。


C 代表 Confidentiality(保密)

合約通常包含要求締約方保護彼此機密資訊的條款。在締約方機密資訊將暴露給對方的情況下,包含此類保密條款至關重要。


以下是保密條款的簡化範例:締約方應對所有機密資訊保密,且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披露給任何其他方,除非法律要求。


「機密資訊」的定義通常廣泛,包括所有書面、圖像、機器可讀或口頭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客戶、供應商或業務關聯,或財務、技術或商業性質的資訊。確保「機密資訊」的定義充分涵蓋特定業務的資訊至關重要,以確保所有此類資訊保持機密並防止披露給可能為競爭對手的第三方。


D 代表 Dispute Resolution(爭議解決)

在合約談判的早期階段,爭議解決規定很少受到重視。焦點通常放在定義服務或產品範圍、談判保證和賠償規定以及付款機制上。然而,確保合約包含適當的爭議處理規定至關重要,以確保所有締約方清楚在爭議發生時應遵循的確切程序。


締約方經常同意升級程序,其中在將事項提交法院前規定明確的步驟和流程。原則上,合約締約方的職責是「幫助法院推進首要目標」(民事訴訟程序規則 - 第1部分 CPR 1.3)。這一「首要目標」是確保所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並「鼓勵締約方在訴訟進行中相互合作」(CPR 1.4)。鑑於這些職責,於法院立案前的行為也應遵守這些原則,簡而言之,即鼓勵締約方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通常會向違約方發出通知,列出爭議/違約,並給予指定時間糾正違約。如果通知未被遵守,將採取若干步驟 – 例如,董事總經理會面試圖解決爭議/任命仲裁員解決爭議。只有在遵循這些步驟後,非違約方才能將爭議提交法院。您應始終確保升級程序和給定的時間框架在情況下是可行的。


E 代表 Entire Agreement(完整協議)

合約中常見以下條款(或類似):

  • 本協議構成締約方就其主題事項的完整協議。它取代締約方之間的所有先前協議和理解,每一方承認,在簽訂本協議時,並非基於或依賴任何性質的陳述、承諾、承諾、保證或其他聲明(無論書面或口頭),除非本協議中明確規定。


此類條款的目的如下。根據英國法律,一項基本原則是外部證據不得用於補充或變更書面合約(這被稱為「口頭證據」規則,於1833年確立)。然而,如果能夠證明書面合約並非意圖涵蓋締約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則可引入外部證據來變更或補充合約。這使締約方暴露在非書面非合約條款被添加到合約中的潛在風險中,這遠非理想。


完整協議條款旨在排除此例外,並為締約方提供確定性,即他們簽署的書面協議已涵蓋締約方之間的所有約定條款。此條款是標準樣板條款,很少被審查,但常引起訴訟。本質上,此條款規定文件包含完整協議,任何先前的聲明、談判或陳述,除非被合約涵蓋,均無關緊要,且僅可依賴合約本身。簡而言之,如果合約中包含此類條款,確保所有約定條款均被涵蓋在合約中至關重要,因為僅可依賴此文件。


F 代表 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條款的效果是,只要不可抗力事件持續,受影響方可免除合約項下的履行義務。應注意,沒有「不可抗力」的法律定義,因此合約中提供的確切定義至關重要。


該條款通常規定時間限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合約將自動終止,雙方均免除其項下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的例子包括:

  • 火災

  • 爆炸

  • 罷工

  • 暴動

  • 恐怖活動

  • 天災


最近,該條款已擴展包括「禁止旅行的自然行為」,以涵蓋火山灰造成的最近中斷。這提醒我們,不可抗力條款並非一成不變 – 因此應始終考慮合約可能暴露的潛在風險並據此起草。


I 代表 Indemnity(賠償)

在商業合約的背景下,賠償是一項承諾(換言之,一項法律上可執行的承諾),以滿足另一方的特定潛在法律責任。賠償的目的為指定事件提供保證補救。賠償是商業合約中高度談判的點,需考慮商業合約項下的特定風險並據此尋求賠償。


J 代表 Jurisdiction(管轄權)

商業合約將規定,如果任何爭議需在法院系統中解決,哪個法院具有管轄權。商業合約中常涉及外國元素,從實際角度確保選擇的管轄權最適合至關重要。


許多歐洲國家的司法當局更強調書面提交,而不是英國法院青睞的口頭證據。實際考慮可能包括追訴案件的經濟性、各管轄權下的時效期間(可能從1-30年不等)以及對成本位置的研究(在某些管轄權中,法律費用不可從敗訴方收回),當然還包括締約方的位置。


L 代表 Liquidated Damages(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條款規定締約方同意的固定金額(或該金額的計算),在任何一方違約時支付。如果法院認為該數字具有懲罰性,該條款將不可執行,因此應始終小心確保條款包含反映合約情境的適當數字,且不得被視為懲罰性。


N 代表 No Partnership or Agency(無合夥或代理關係)

合約經常包含樣板規定,聲明締約方之間的關係不得解釋為合夥或代理。這是因為這兩種法律形式可能隱含產生,而締約方未意識到,且兩者均對締約方有各種法律和稅務影響。如果締約方不意圖產生這些關係,則明確聲明合約不產生任一形式關係可能更安全,以確保合約不產生意外後果。


R 代表 Retention of Title(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規定在合約談判中經常受激烈爭論。當供應商向客戶銷售產品且未在交付時立即收到付款時,供應商希望規定其保留產品的所有權(即所有權),直到付款完成。供應商還希望對客戶施加各種相關義務,涵蓋產品儲存方式、如何識別為供應商所有以及客戶是否可在所有權轉移前轉售。


T 代表 Termination(終止)

大多數商業合約中常見終止條款,允許締約方在合約規定期限屆滿前終止合約。該條款規定自動觸發條件,允許立即終止或通知終止。該條款可能規定雙方在終止方面的地位平等 – 應考慮這在每個個案中是否適當或可取。


W 代表 Waiver(棄權)

在無棄權條款的情況下,如果一方未就協議項下的違約或違責採取行動,或延遲採取行動,該方可能喪失就該違約或違責採取行動的權利。棄權條款旨在確保一方的權利、權力和補救不會因延遲或疏忽行使或執行而喪失,並明確規定對一方權利或補救的任何部分行使/執行不會因此消滅或減少這些權利和補救。


X 代表 Exclusion of Liability(責任排除)

責任排除條款的目的在於排除或限制責任,且(在企業間合約中)通常排除或限制一方追求權利或補救(例如,拒絕不合格貨物的權利)。

此類排除條款受「合理性測試」約束。何種可排除取決於每個案件的事實,但一般規則是,如果條款滿足合理性測試,可排除以下項目:

  1. 疏忽(除非疏忽導致死亡或人身傷害);

  2. 違反適合作用或與描述或樣本相符的默示條件;違反合約;或

  3. 虛假陳述。

如果排除條款被認定為不合理,它將完全不可執行。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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