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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互承認及執行判決之互惠協議

Updated: Dec 8, 2021



簽署互惠協議


在2006年7月14日,香港特區(“香港”)與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一項相互承認及執行判決之互惠協議(“協議”)。


該協議涵蓋哪些判決?


包括法庭的最後判決:

  • 民事和商事類(不包括僱用合同、家庭事務和個人合同(非業務性質)的協議):

  • 金錢訴訟(而不包括禁令)包括費用和利息。

法庭的最後判決是指由下列司法機構裁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一些基本人民法院(詳見協議);

  • 香港終審法院、上訴法院、一審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協議何時生效?


協議只會自以下情況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相關司法解釋;及

  • 有關法例已經在香港通過。據了解,外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正在修訂為此可能成為法律,並可能在2007年初至年中實施。

協議適用於所有判決嗎?


為了受惠於協議安排,該判決須:

  • 涉案合同中,必須包含提交香港與大陸兩地其中一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 合同必須在協議生效後簽訂;及

  • 如果涉案雙方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判決的6個月內申請執行或承認判決。

執法有保證嗎?


獲確認之判決將與在執行法院認可的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一般而言,法院會就以下這些情況反對執行申請:

  • 涉案合同中專屬管轄協議無效;

  • 判決經已執行;

  • 執行法院始終應保有專屬管轄權;

  • 判決違反自然正義原則;

  • 以欺詐手段獲得判決;

  • 另一法院經已就同一項爭端作出另一項判決;

  • 涉及同一案件的仲裁裁決已經執行;

  • 執行判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如果判決是作為上訴的,當涉案人士對判決提出上訴,執法將暫停。如果上訴被駁回,可以重新啟動。任何涉案人士皆可對執行法院的決定在其司法管轄區域內提出上訴。


協議安排可作凍結資產嗎?

協議不適用於強制執行的禁制令。不過,在申請執行後,涉案人士仍可為保護及保存資產再申請臨時措施去凍結資產,申請按執法管轄權區域法律為準。


協議為什麼這麼重要?

雖然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為一國,但他們遵從的是兩個不同的法制,而現時又沒有任何可靠的機制去相互承認或執行判決。故以此協議的安排去填補上述的空白狀況。

一旦協議開始生效,將有更多的商業機構在起草合同時,就會確保到協議的適用性,並給執行商業判斷提供一個明確的路線。這可能意味著更多的合約會列明爭端將提交到香港法院作為專屬管轄權。另外,合約起草人應注意如果合同在協議生效前啟動,該合同將不會受惠於協議安排。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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