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案件HCA2271/2025:容某告伊利沙伯二世,美國總統特朗普,日本首相安倍晉三
- Raymond Chak

- 3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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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等法院 Court Diary 出現一宗引起關注的案件:一名人士入稟控告三位外國元首。單看案件標題,的確相當吸睛。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真正值得討論的,並非「誰告誰」,而是以下幾個更核心的問題:
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涉及外國元首的案件?
市民如何正確查閱法院案件資料?
自行訴訟(自辯)最常見的法律誤區是什麼?
一、Court Diary 是什麼?公眾可以查到什麼資料?
香港司法機構網站設有 Court Diary(法庭日誌)系統,屬公開資訊平台。
透過輸入案件編號,公眾可查閱:
案件是否已排期
聆訊日期與時間
聆訊性質(審訊、過堂、內庭聆訊等)
主審法官/司法官姓名
審理法庭
值得留意的是:
📌 Court Diary 只顯示程序性資料
📌 並不代表案件已通過法律審查
📌 亦不代表案件具有法律基礎
法院排期聆訊,可能只是處理初步程序問題,例如是否具司法管轄權。
二、可以在香港控告外國元首嗎?——主權豁免原則
涉及外國國家或國家元首的訴訟,往往會觸及一個重要法律原則:主權豁免(State Immunity)主權豁免屬於國際法基本原則,其核心概念為:一個主權國家及其元首,在另一國家的法院通常享有司法豁免權。換言之,即使原告提出訴訟申請,法院亦可能因缺乏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受理,或在初步階段將案件駁回(strike out)。
這並非法院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基於國際法與國家對等原則。
三、常見誤解:遞交入稟狀 ≠ 案件必然成立
在實務中,不少自辯人(沒有律師代表的當事人)容易出現以下誤區:
1️⃣ 忽略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
法院必須有法律授權才可審理案件。若案件涉及外國元首或國家行為,往往不屬本地法院審理範圍。
2️⃣ 未建立合法訴因(Cause of Action)
情緒或政治立場並不能構成法律訴因。訴訟必須建立在可被法律承認的權利基礎上。
3️⃣ 濫用司法程序風險
若法院認為案件屬無理纏訟(vexatious litigation),可能會:
駁回案件
頒令支付對方訟費
在極端情況下限制再入稟
因此,「可以遞交文件」與「案件有法律基礎」是兩回事。
四、不是所有案件都有書面判詞
另一常見疑問是:為何搜尋不到某些案件的判決書?
原因包括:
小額錢債審裁處通常不設詳細書面判詞
裁判法院一般刑事案件未必有完整公開判決
上訴庭及高等法院較常發布書面判詞
因此,搜尋不到判詞,並不代表案件不存在。
五、最被忽略的重要資源:Practice Direction(程序指示)
對於正在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而言,最實用但最常被忽略的文件是:
Practice Direction(程序指示)
這是司法機構針對不同類型案件制定的程序指引,例如:
破產及清盤程序
家事法庭程序
人身傷害索償
商業訴訟
Practice Direction 通常規定:
文件格式
提交期限
宣誓要求
證據編排方式
若未遵守相關規定,可能導致:
文件被拒收
延誤程序
被法院責難
對自辯人而言,熟讀相關程序指示,往往比爭辯案情更為重要。
六、法律制度的核心:程序理性高於情緒
法律制度並非情緒宣洩的平台。它是一套講求程序、管轄權及證據規則的制度。
從涉及外國元首的案件可見:
法院運作公開透明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訴訟
但是否成立,須經法律原則審視
理性理解制度,比單純關注案件標題更為重要。

結語
1️⃣ 法院資料屬公開資訊,但需正確理解其性質
2️⃣ 主權豁免屬國際法核心原則,限制本地法院管轄權
3️⃣ 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往往比案件內容更關鍵
在考慮提出訴訟前,了解法律基礎與程序規則,遠比單純遞交文件更重要。本文僅作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想知更多相關資訊,歡迎瀏覽本律師行網頁或聯繫我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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