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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案件HCA2271/2025:容某告伊利沙伯二世,美國總統特朗普,日本首相安倍晉三


近日高等法院 Court Diary 出現一宗引起關注的案件:一名人士入稟控告三位外國元首。單看案件標題,的確相當吸睛。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真正值得討論的,並非「誰告誰」,而是以下幾個更核心的問題:


  1. 香港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涉及外國元首的案件?

  2. 市民如何正確查閱法院案件資料?

  3. 自行訴訟(自辯)最常見的法律誤區是什麼?



一、Court Diary 是什麼?公眾可以查到什麼資料?

香港司法機構網站設有 Court Diary(法庭日誌)系統,屬公開資訊平台。

透過輸入案件編號,公眾可查閱:

  • 案件是否已排期

  • 聆訊日期與時間

  • 聆訊性質(審訊、過堂、內庭聆訊等)

  • 主審法官/司法官姓名

  • 審理法庭


值得留意的是:

📌 Court Diary 只顯示程序性資料

📌 並不代表案件已通過法律審查

📌 亦不代表案件具有法律基礎


法院排期聆訊,可能只是處理初步程序問題,例如是否具司法管轄權。



二、可以在香港控告外國元首嗎?——主權豁免原則

涉及外國國家或國家元首的訴訟,往往會觸及一個重要法律原則:主權豁免(State Immunity)主權豁免屬於國際法基本原則,其核心概念為:一個主權國家及其元首,在另一國家的法院通常享有司法豁免權。換言之,即使原告提出訴訟申請,法院亦可能因缺乏司法管轄權而拒絕受理,或在初步階段將案件駁回(strike out)。


這並非法院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基於國際法與國家對等原則。



三、常見誤解:遞交入稟狀 ≠ 案件必然成立

在實務中,不少自辯人(沒有律師代表的當事人)容易出現以下誤區:


1️⃣ 忽略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

法院必須有法律授權才可審理案件。若案件涉及外國元首或國家行為,往往不屬本地法院審理範圍。


2️⃣ 未建立合法訴因(Cause of Action)

情緒或政治立場並不能構成法律訴因。訴訟必須建立在可被法律承認的權利基礎上。


3️⃣ 濫用司法程序風險

若法院認為案件屬無理纏訟(vexatious litigation),可能會:

  • 駁回案件

  • 頒令支付對方訟費

  • 在極端情況下限制再入稟


因此,「可以遞交文件」與「案件有法律基礎」是兩回事。



四、不是所有案件都有書面判詞

另一常見疑問是:為何搜尋不到某些案件的判決書?

原因包括:

  • 小額錢債審裁處通常不設詳細書面判詞

  • 裁判法院一般刑事案件未必有完整公開判決

  • 上訴庭及高等法院較常發布書面判詞


因此,搜尋不到判詞,並不代表案件不存在。



五、最被忽略的重要資源:Practice Direction(程序指示)

對於正在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而言,最實用但最常被忽略的文件是:

Practice Direction(程序指示)

這是司法機構針對不同類型案件制定的程序指引,例如:

  • 破產及清盤程序

  • 家事法庭程序

  • 人身傷害索償

  • 商業訴訟


Practice Direction 通常規定:

  • 文件格式

  • 提交期限

  • 宣誓要求

  • 證據編排方式


若未遵守相關規定,可能導致:

  • 文件被拒收

  • 延誤程序

  • 被法院責難


對自辯人而言,熟讀相關程序指示,往往比爭辯案情更為重要。



六、法律制度的核心:程序理性高於情緒

法律制度並非情緒宣洩的平台。它是一套講求程序、管轄權及證據規則的制度。

從涉及外國元首的案件可見:

  • 法院運作公開透明

  •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訴訟

  • 但是否成立,須經法律原則審視


理性理解制度,比單純關注案件標題更為重要。



結語

1️⃣ 法院資料屬公開資訊,但需正確理解其性質

2️⃣ 主權豁免屬國際法核心原則,限制本地法院管轄權

3️⃣ 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往往比案件內容更關鍵


在考慮提出訴訟前,了解法律基礎與程序規則,遠比單純遞交文件更重要。本文僅作一般法律資訊分享,不構成法律意見。想知更多相關資訊,歡迎瀏覽本律師行網頁或聯繫我們查詢。

 

電郵: info@chakandassociates.com

電話:+852 2868 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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