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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稱仿商標 侵權者濫用註冊制度

Updated: Dec 8, 2021


知識產權署及公司註冊處兩大機關一向行政獨立,近年,愈來愈多人利用當中的縫隙,將馳名的商標註冊成近似的公司名稱,混淆公眾視聽,企圖誤導市場主體以圖利。面對這種種不真誠的營商手段,真正的品牌持有人如何才能保障一手建立的皇國?以司法機關的裁決確認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是其中可行之法。


2006年1月4日,美國星源公司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取得一審判決之勝訴,從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手上,羸回了在國內的各項商標權益,縱然後者已成功註冊其企業名稱。


據報道,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於1999年10月將「星巴克」註冊為公司名稱的一部份,並於2000在上海開業,又透過南京店在其他地方開設分店,並在其店舖的燈箱、座位及發票、名片等物品上使用與「星巴克」和「Starbucks」文字及圖形相同或近似的服務標識。美國星源公司面對此情形,遂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星巴克」和「Starbucks」,以及其餘六種相關商標為國內馳名商標,同時要求對被告發出禁制令,停止其行使「星巴克」的名稱及有關圖形。


星巴克案例起指導作用

事實上,美國星源公司早於1998年已在內地取得其商標註冊,並於2000年3月起,透過一家國內公司在中國開設連鎖店。被告以其早在原告之前已在國內使用「星巴克」為抗辯理由,而當時原告的商標尚未於內地馳名。


法院最終裁定原告勝訴,被告的公司名稱註冊為存心仿冒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被告需更改其公司名稱,並賠償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約61,000美元。


由此案反映,國內法院不僅對馳名的外資品牌採取認可的態度,更警醒商業誠信的重要,不容許註冊制度被濫用。事實上,就商標及企業名稱註冊之相關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於1999年4月已發表意見文件,指出法律禁止因商標中的文字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而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以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本地早年也有類似的案例。Hammer Casters Kabushiki Kaisha自2000年已在香港一直使用其商標 ”Hammer & device”,並在這五年間取得顯著的銷售及廣告數字。及至2005年初,他發現另一從事建築材料的業者,註冊了近似的商標。Hammer Casters Kabushiki Kaisha 以不真誠的註冊為由,入稟法院申請宣佈對方的註冊無效。


法庭裁決指出,申請人在本地已建立相當的商譽,亦有充分證據支持其於香港的顯著業務。加上基於雙方業務性質類同,答辦人理應知道申請人已行使近似的商標有一定歷史,是以答辦人註冊商標的行為,為不真誠手段,判決申請人勝訴。


近來,單靠本地的商標註冊制度,仍不足夠保護知識產權。濫用公司名稱註冊制度的課題,正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現時香港公司註冊處與內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相近:審批公司名稱申請時,註冊處無需翻查商標註冊紀錄。結果,越來越多侵權者利用此縫隙,以馳名商標作為其影子公司之名稱,並在內地以此作宣傳,其中不少更出售仿製品。當真正商標持有人發覺問題的時候,大多為時已晚,造成業務上的損失。商標持有人唯有不時留意並查看其商標有否被擅用,並在確認侵權行為後,採取相應的行動。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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