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有一個傳統儀式叫做『扑頭』,意思係代表一個法律系畢業生完成兩年艱苦的實習期。見習生的師傅一般都會在高等法院大法官席前向法庭陳述該見習生的出身、履歷、工作表現等,在律政署及律師公會冇反對的情況下,師傅就會向法庭引薦,並希望法庭接納該實習生可以正式成為一名香港執業律師。
香港法律界跟隨英國法律傳統多年,仍然保持師徒制度,見習律師,即徒弟,需要經歷兩年實習期,在實習期間接觸各式各類型的案件,以擴闊及累積實用的工作經驗。
有個別見習晉身跨國律師事務所,工作日夜顛倒,也有見習兩年跟師傅只處理樓宇買賣。際遇不同,工作經歷也不一樣。我鼓勵見習律師多接不同類型的工作,尋找自己的興趣。無可否認在香港從事金融相關的法律工作,收入一定特別吸引,但以我經歷所見,他們出入醫院的次數可能會比上餐廳食飯的次數還要多。最好還是選擇一條適合自己並可持續發展的跑道。
Eason正開演唱會,他有一首歌曲叫『人生馬拉松』。各人起步,先後快慢有別,但人生不是短跑,欲速則不達,希望各位見習律師可以一齊在人生跑道上,長跑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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