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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是「叫出來就得」若選錯,案子可能輸在法庭前
你以為把對方證人叫上庭,就能得到你想聽的版本?律師會提醒:民事訴訟講求證言與證物要能在法庭上被核實、被挑戰。關鍵證人不一定合作,甚至可能已離港或離職;等你發現時,取不到口供就難以補救。策略的核心,是在第二階段選對證人安排,而不是臨急抱佛腳。 在民事訴訟的第二階段,證人往往是決勝的關鍵之一,因為沒有證人或有效證據,就難以把案情立得住。許多人受影集影響,誤以為可以「出傳票」傳對方證人上庭,對方證人自然會講對自己有利的內容;但現實是:申索人通常已先遞交對自己有利的證物與證供,而被傳的證人上庭後,當然會傾向維護其一方利益。更重要的是,若案件關鍵知情人未必能出庭,或可能離港、離職,你就需要在他仍可聯絡之前先取得口供或書面紀錄。否則就算有證供,因缺少庭上被盤問、被挑戰的機會,其說服力也可能明顯下降。 民事訴訟的證據價值,來自「可被挑戰的過程」 法院不只看你交了什麼,而是看你交的東西能否在庭上經得起盤問與挑戰。若你只是拿出書面證供,沒有證人出庭接受質詢,往往會令證據價值相對降低,進而影響你的整體說法能否被法官採信。這也是為什麼證人安排不是「附加選項」,而是核心

Raymond Chak
3 hours ago2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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