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則新聞吸引了我作為媽媽的目光,就是美國有一款男性卡通人物的名字被刪除「先生(Mr.)」二字。有人批評玩具商於性別平權上走得過於極端,亦有組織認為該行動顯示出玩具商勇於移除性別標籤。事實上,不少跨國企業於近年已於公司政策上指導員工需注意性別標籤,小至信件抬頭稱謂,大至產品設計元素。可見性別平等一題實在是世界的其一趨勢。
那麼,於香港從商又有甚麼與性別平等有關的法例呢?香港有關歧視的法例主要有四部,分別為《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人士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而今天則與大家分享一下首兩條條例的要點。
於四部條例中,歧視皆指為由於個別指名特徵而導致有不同待遇。反過來說,如要避免觸犯法例,於作出決定時不能把該等特徵納入成爲考慮條件之一。性別歧視相對容易理解。一個比較常見的例子為:除非該項工作有必要性由某一特定性別人士提供(例如於女更衣室工作的清潔員),否則,僱主不可以由於性別原因而聘請或不聘請甚或解僱該名人士。除此以外,性騷擾行爲亦受《性別歧視條例》所禁止。要注意的是,禁止性騷擾行爲對男性及女性皆爲適用。所以筆者務必提醒各位讀者,「男人老狗」絕對不是辯解的理由。如若僱主未有防止其僱員於工作時作出歧視或性騷擾行爲,僱主亦有可能需要附上刑責。
政府進一步於2020年刊憲通過《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於《性別歧視條例》下加强保障女性免於因餵哺母乳而受歧視。相關法例將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
相較性別歧視,家庭崗位歧視可能對大家則比較陌生。於條例中,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一些常見的例子有:需要照顧家人,甚或長期病患家人的人士及單親父母等。任何人不可以由於該名人士需要擔當其家庭崗位而作出不同的待遇。筆者作爲一位在職母親,深深感受到家庭崗位的重擔,幸得筆者所在的律師樓從來不以我作爲母親的身份而給予有別於其他同事的待遇。
言而,法律所給予的,實為最基本的保障,而香港在歧視相關法例的涵蓋範圍相較於英國亦為小。加上香港的主流文化當中仍然有不少既有觀念賦予於個別性別或家庭崗位,例如男性「精於」器械駕駛;女性「精於」美妝煮食;爸爸「應該」專注事業;媽媽「應該」專注照顧家人的起居生活。本文章一開始提及移除玩具性別標籤的事件,就是意在帶出,玩具本身以至家庭的組成都不應受性別所限。的確,兩性在生理結構有所不同,但於職場上,生理結構跟個人能力其實關係甚微。
順帶一題,雖然香港目前沒有就年齡歧視立法,但勞工處已發出指引建議僱主不應因年齡而在工作安排上有不同待遇。事實上,不少銀髮族的社會經驗是無法以金錢獲得的。故此筆者認爲要在競爭激烈的商業世界勝出,知人善用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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