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土地共有人無法合作?用《分割條例》擺脫,申請法院強制出售
- Raymond Chak
- Jun 4
- 3 min read

在香港,土地共有的情況並不少見。然而,當共有人之間無法妥善處理土地的共同擁有權時,問題便會浮現,甚至可能導致土地被閒置、失去發展潛力或產生法律糾紛。幸運的是,根據香港的《分割條例》(Partition Ordinance, Cap. 352),法院擁有權力以強制分割或出售土地的方式來結束共有關係。本文將以近期案例為例,探討《分割條例》的應用及其背後的法律原則。
什麼是《分割條例》?
在法律上,「分割」是指將一塊土地拆分為多個小部分,而《分割條例》則提供了一條法律途徑,允許土地共有人以強制分割或出售的方式結束共有關係。這項條例的目的是幫助共有人擺脫土地共有的困局,避免因意見不合或管理困難而導致土地資源閒置或浪費。
近期案例 「Ford World Development Limited 訴邱錦興及其他人 (2024 HKDC)」 展示了《分割條例》的實際應用。以下是該案件的背景:
土地位置與狀況:涉案土地位於新界大埔,是一塊編號為252的小地塊,位於陡坡上,沒有建築物,且長滿野草,顯得廢棄不堪。該地塊沒有行車通道,甚至連步行小路都被濃密的植被擋住。雖然土地的分區用途為「住宅(乙類)」用途,但實際開發潛力極低。
共有人情況:原告於2022年購買了土地部分權益,而其他被告則是在1968年因繼承獲得權益。其中部分被告無法聯繫,另有部分被告已去世且無人管理其遺產,導致土地長期處於閒置狀態。
在這樣的背景下,原告決定向法院申請,依據《分割條例》強制出售該土地,以結束共有關係。
法院在考慮是否批准強制出售時,依據《分割條例》法院需要評估以下因素:
土地性質:如果土地的性質使得分割不切實際或對共有人無益;
涉及的人數:當共有人數量過多,分割會導致管理困難;
共有人狀況:若部分共有人失聯或無行為能力;
其他相關情況:例如土地的現狀及未來用途等。
此外,法院還需遵循以下重要法律原則:
共有人擺脫共有的權利:每位共有人都有權利結束共有關係,並可請求分割或出售土地。
分割不可行時的解決方案:若分割土地不可行,法院通常會批准出售,除非反對方能證明此舉對所有共有人無益或會造成極大困難。
客觀裁定:法院基於客觀標準而非共有人反對意見進行裁定。
法院最終判決強制出售有關土地。在案件中,法院判決強制出售該地塊,並給出了下列理由:
土地面積過小:如果分割為5個部分,每部分僅有7.5至11.4平方米,根本不具任何實際用途。
土地廢棄狀態:該地塊目前處於廢棄狀態,且無法通行,發展潛力極低。
無人使用土地:沒有任何共有人實際居住或使用該土地,因此出售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實質困難。
同時,法院為了保護缺席共有人或其繼承人的利益,設置了多項保障措施:
設定保留價:根據專業估值報告設定土地的最低出售價格;
指定律師處理買賣:委任律師負責處理土地買賣的法律文件;
保管出售所得款項:將屬於被告的出售款項支付至法院保管,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強制出售是一種結束土地共有的極端手段,但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是唯一可行的解決方案。本案例展示了法院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採取措施保護所有共有人,並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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