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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是老闆就行?一紙口供,如何決定法庭看見甚麼



民事訴訟中,最能說清事件的人,未必是公司老闆,而是親身參與交易、交付、生產或追收款項的員工。證人陳述書既是還原事實的關鍵,亦受嚴格交換程序約束;寫得不準確,隨時令案件失焦。


當商業糾紛走進法庭,不少人第一反應是由老闆「出面」作證;然而,法庭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職位最高的人,而是最清楚事情經過的人。所謂 Witness Statement(證人陳述書),是由對爭議有第一手資料的人,以書面交代自己所知的事實,協助法庭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它一般在雙方交換證物清單後準備,並按法院指示由原告及被告在同日交換及存檔。這個安排既保障程序公平,也提醒每一位證人:陳述必須建基於親身所知,而非事後拼湊的說法。


證人要「在場」,不只要「在位」

誰最適合作證,關鍵在於他是否直接參與事件。負責洽談交易的同事,或許最了解訂單與溝通內容;處理生產、樣品批核或測試的人,可能最清楚品質爭議;會計或追收款項的職員,則最能交代付款及催收情況。職銜高低不是重點,第一手資料才是證言的價值所在。


一宗案件,可能需要多名證人

商業運作往往由不同部門共同完成,同一人未必掌握所有環節。談生意的人未必知道對方拖欠款項後的反應;處理物流的人亦未必清楚生產或品質討論。因此,按各人實際參與範圍安排多名證人,可讓每份陳述各自交代一段事實,拼合出較完整而清晰的事件脈絡。


同日交換,是為了公平而非形式

證人陳述書通常由雙方律師代表在同一天交換,並同時把副本交予法院。目的在於避免任何一方先看到對方說法後,才調整自己的版本來「兜」故事。換言之,首次提交的內容應是獨立、真實及有根據的。其後如確有需要補充,雖可再提交陳述書,但若對方不同意,可能須向法院申請額外批准。


律師意見從訴訟策略而言,企業或當事人應在爭議初起時,盡早辨識每一個實際參與環節的人,妥善保存電郵、文件、樣品批核、測試紀錄及付款往來,並讓合適的第一手人員協助梳理事實。不要因為希望由最具權力的人出面,便忽略真正知道細節的同事;同時亦不宜把證人陳述書視為可隨意修飾的「劇本」。一份可信、前後一致並緊扣親身所知的陳述,才能有效協助法庭理解爭議,亦能減少日後補救或申請額外許可的風險。本文僅作一般法律資訊分享,個別案件應按具體事實及法院指示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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