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出一些在準備簽訂《股東協議》時,最需要考慮的事項。本文旨在用作指 導工具,以便向專業人士查詢法律意見時,可以更為有效和更具成本效益,但不 能替代專業法律意見。
閱讀本文時,請注意:
本文主要針對《股東協議》的一般常見要點,故以下事項並不足以列舉所有你需要為公司考慮的事宜;及
下列的事項並不代表該事項必須納入《股東協議》之中。然而,以下某些事項可能並不適用於你的個別情況。
此《股東協議》準備清單包括以下範疇:
股東 (SHAREHOLDER)
董事 (DIRECTOR)
同意權/否決權 (RIGHTS)
股份轉讓 (SHARE TRANSFER)
不競爭條款 (NON-COMPETITION)
籌集資金 (FINANCING)
股息 (DIVIDEND)
附件:《股東協議中可能包含特殊同意或否決權的事項示例清單》
1. 股東 (SHAREHOLDER)
如果公司已經註冊成立,目前的股東是誰,他們的持股百分比是多少?
完成《股東協議》後,誰將是股東?股東的權益百分比是多少?
股東將如何獲得權益:
(i) 通過購買現有股份;
(ii) 通過現金認購新股;
(iii) 通過將資產轉讓給公司以換取新股
股東將以什麼價格/價值獲得這些權益?
個別股東在以下範疇會享有不同的權利嗎?
(i) 股息;
(ii) 任命董事的權利;
(iii) 特殊表決權(包括否決權或同意權)
是否有任何股東有權以期權或類似安排增加其持股量(股東可以討論 是否有其他比期權安排更符合稅務規劃的其他安排)?如有,這些期權 歸屬和行使的標準是什麼?
有沒有股份會預留分發予員工?
授予員工認股權及其行使的標準是什麼?
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是多少?
2.董事 (DIRECTOR)
如果公司已經註冊成立,現任董事是誰?
完成《股東協議》後,公司將有多少名董事?
誰有權任命董事?
董事會是否設有主席職位?如有, (i) 誰有權任命主席一職?
(ii) 主席是否有權在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作決定性的投票?
子公司的董事會與母公司的董事會是否由不同人士組成?
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是多少?
3.同意權 / 否決權 (RIGHTS)
大多數的《股東協議》會訂明某些事宜需要獲得股東的一致同意或特 定多數的同意(例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股東可透過《股東協 議》區分這些事宜。
個別股東或可就對其有特別影響的決定擁有否決權。
股東亦可透過《股東協議》把不同事項 / 責任分配於董事會和股東之 間。比如相對次要的事項可由董事會經特定多數投票批准,而更重要 的事項則需要獲得特定多數的股東投票批准。這種方法相對不常見, 且適用於股東人數超過董事人數的情況,因爲如果股東人數少並且在 董事會中都有代表,則可能會過於複雜。
你可以參考附件的《特殊同意或否決權的事項示例清單》但清單上事 項不代表所有事項都與你公司的情況相關。此外,亦可能有一些適用 於公司但尚未提及的其他事項。
4. 股份轉讓 (SHARE TRANSFER)
股票的自由轉讓通常會根據以下方式 / 原則受不同程度的限制:
優先認購權
除非首先按現有持股比例將股份出售給其他股東,否則任何股東 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因此其他股東與第三方買家相比之下擁 有優先認購權。
此方式通常會豁免股東轉讓股份予其全資擁有的公司或為其直系 親屬利益而設立的信託。
僵局
如果董事間無法達成共識,或者在某股東擁有否決權的事項上未 能獲得該名股東同意,則需要有解決僵局的機制。
為解決僵局,《股東協議》可訂明一段時間(如30天)讓各方商 討方法。
如於上述期間内仍無法解決僵局,則可按協議允許個別股東退 出。例如,
(i) 為公司進行清盤;
(ii) 任一股東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而收到通知的股東可以按通知上注明的價格/估值購 買發出通知的股東的股份或以相同價格/估值出售自己的股份;或
(iii) 大股東可獲發認股權,使他們可以於發生僵局時行使認股權購買其他股東的股份。
限售期
股東同意在短期內不出售及不嘗試出售其權益。
如若在限售期内嘗試進行任何的出售活動,其他股東有權以具阻嚇性的價格行使其優先認購權以認購該違約方的股份。
限售期後的股份轉讓則可以市場價格進行買賣。
強制性轉讓 在以下情況下,股東可能被迫出售其股份予其他股東:
未有履行《股東協議》規定的義務;
被裁定犯有刑事罪;
採取任何破壞公司業務或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
無法償還債務或破產。
退出條款
當股東同時為員工而其聘用終止時,他可能會被迫轉讓其股份, 例如:
如果因死亡,年介退休,身體狀況欠佳,與其他股東之間 的達成共識而終止聘用或公司終止其聘用(出於正當理由 除外),其持有股份將以公平的市場價格出售;
如果公司因正當理由解僱或股東未經他人同意自行辭職, 則其股份將以具阻嚇性的價格被強制出售。
拖帶權及跟售權
拖帶權賦予特定多數的股東(通常參考其總持股量)可在他向第 三方出售其股份時,要求其餘股東同時向該第三方出售其股份, 使第三方得以收購公司指定百分比的已發行股份。
跟售權則賦予少數股東權利,可要求當其他股東向第三方出售股 份時,該出售股份的股東應同時促使該第三方以同樣的條件收購 少數股東的股份。
5.不競爭條款 (NON-COMPETITION)
股東通常會同意在他們仍為股東期間以及在不再成為股東之後的一段 時間內不與公司競爭:
(i) 不競爭條款的範圍是什麼?是屬於一般範本式不競爭條款(禁止承諾者參與競爭業務),還是具針對性的條款(例如禁止向公司的客戶、員工和/或供應商進行招攬)?
(ii) 限制的期間和地理區域範圍?
(iii) 個別股東的競業限制是否有所不同?
(iv) 如任何股東持有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利益,不競爭條款是否需要豁免該等利益?
此條款可強制執行的最長期限為當事方不再是股東後的五年。範圍不 應超過保護公司商譽的合理範圍,並且不應阻止受其影響的一方謀 生。
一般而言,相較於僱員,不競爭條款對於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通常更爲嚴謹。
6.籌集資金 (FINANCING)
公司將如何籌集資金?
是否需要任何股東向公司預支任何資金?如是,應按什麼條件?
通過發行更多股本或借款籌集資金通常是需要多數股東或股東一致批准的事情。不過,通常在始業時,股東已計劃並同意公司的中期資金 需求以及籌集所需資金的方法,以使股東明白並接受因籌集資金而產 生的成本或股權稀釋的影響。
如果打算讓股東通過股東貸款引入資金: (i) 公司需要多大程度上透過合約確保/綁定股東貸款,使股東必須於股東協議簽訂之日或未來的某個時間點引入這些資金,而不止單 單為股東意向? 或公司只在股東大多數同意或一致同意的情況下 才引入股東貸款? (ii) 在什麼情況下應償還該貸款(例如,在特定日期之前,或公司達 到特定目標時)?如果貸方股東離開公司的應對方案?
(iii) 《股東協議》是否需要訂定股東貸款的基本條件(例如應付的利息)?
任何股東是否有義務為公司提供任何個人擔保或其他擔保?如有, (i) 擔保的上限及承擔範圍應為多少? (ii) 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是否有義務彌補其他股東因為為公司提供擔保而承擔的任何責任,以使此類擔保責任按持股比例承擔?
7. 股息 (DIVIDEND)
《股東協議》是否有規定分紅政策,以訂定在每個財政年度中,可分 配利潤的最小或最大百分比?
附件:《股東協議中可能包含特殊同意或否決權的事項》 未經 [ 多數股東批准(例如67%,75%或100%的股東)] 或 [x] / [ x 和 y 中的至 少一個 ] 的事先批准 ],公司不得進行以下任何一項操作:
甲: 一般
更改,修改或增加公司章程或組織章程大綱或任何其他公司成立或監管的文 件;
通過有關公司清算/清盤的任何決議、自願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償還安排或 向法院提出要求委任接管人或經理人;
任命或罷免審計師;
通過一項可以改變公司的類別或法律地位的決議;
訂立或終止任何合夥或合營企業;
除一般業務日常的債務追收,開始或解決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
出於稅務計劃的目的作出重大的申索,免責聲明,放棄權力,作出選項或同 意;
授予任何授權書;
乙: 資本/財政
新增,發行,購買或贖回任何股份或貸款資本,授予認股權或發行任何具有 換股權的證券;
暫時更改,修改或廢除附加於公司任何股票的任何權利;
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包括增加或減少其股本,或進行任何股份的拆細,合 併或轉換;
支付任何股息或分配公司的任何資產(按照協議的分紅政策除外);
發行或贖回任何按揭,抵押,債權證或其他證券;
出售或授予其資產的任何期權或優先購買權(正常業務過程中除外);
就公司的任何財產,向第三方授予與之有關的任何租賃或權利,或轉讓或處 置任何財產;
就公司的任何財產製造任何權益(包括抵押權益);
產生超過[$]的支出或產生股本支出;
以公司銀行賬戶提款或支付賬單(日常業務付款除外);
訂立任何租賃,租購或延期付款協議;
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借貸(不超過[$]的銀行借貸除外);
發放任何貸款;
提前償還借款;
向銀行,財務機構或第三方轉讓應收賬款;
向董事或該董事的關連人士支付任何費用或任何其他報酬;
於供應商完成工作或提供的服務之前,向他支付其報酬或費用;
送贈任何禮物或作出政治或慈善捐贈;
更改會計參照日期;
更改會計基礎;
丙: 業務/合約
將目前在香港進行的任何業務轉移到香港以外;
重組或改變其業務性質或範圍;
以任何方式偏離正常交易過程;
允許任何保險失效或作任何會使保險單無效或可遭撤銷的事情;
訂立任何在合約生效後12個月内不能無償終止的合約;
訂立任何不能無償並以三個月(或少於三個月)通知終止的服務協議;
訂立任何異常的合約或承諾,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i) 不在正常業務範圍內;
(ii) 不太可能盈利;
(iii) 長期性質;
(iv) 包含延長付款期限;
(v) 整個合約期內涉及超過[$]的支出;
8. 訂立任何限制其認為適當的經商自由的協議;
丁: 僱員
更改任何董事或高級僱員的僱用條款和條件,即總年薪為 [ $ ] 或以上的僱員;
無正當理由僱用或終止僱用任何人;
解僱任何高級僱員;
對任何董事、僱員、前董事或前僱員(或任何此類人士的受撫養人)的退 休,死亡或傷殘津貼或公司的退休金計劃進行或提議進行更改或增加;
與工會訂立任何協議或更改其條款。
本刊物只供資料性參考,不會視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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